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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2019/11/13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

(2)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

(3)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2、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判断、使用单位证明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审查单位证明本身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的可能。为排除有人为了某种目的而伪造单位证明的可能性,可从单位证明的出处、形式、有无印鉴,印鉴是否真实,收集程序是否正常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以假充真,造成错案。

(2)要审查出证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单位证明如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并不能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的,则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3)要审查单位证明的内容是否应由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只能就其单位的行政行为、业务活动范围、规章制度以及属于本单位的案件当事人身份等有关内容出具证明材料。

(4)要审查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具备出证资格、其内容是否真实。在使用单位证明时,要审查出证内容是否与出证单位的职能、权限相适应,确认不是伪造和其内容的客观真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单位证明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外,原则上应由证明的经办人署名,以防在出现差错后便于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