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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变“协助组织卖淫罪”-许长江团队的胜利

2019/11/13

被告人汪等人在公馆浴场及酒店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犯罪活动,我当事人胡某作为股东,占股30%,是最大股东。侦查阶段被指控为组织卖淫罪的第一被告,在检察院阶段许长江团队提出法律意见:“胡某仅每月到酒店一次,仅负责核对账目,其充当的是管账人的角色,应当是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意见在许长江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被检察院采纳,刑期从10年以上直接变更为了5年以下,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